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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司及下属企业对符合减免租金的承租人进行了梳理并形成减免租金承租人名单,现公示如下:
一、减免对象:
承租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经营性物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户)。
凡是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承租户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二、减免标准:
享受此次减免租金的物业包括:经营性商铺、仓库(含保税仓库)、摊位、厂房、办公楼,不包括住宅、车位、基站塔台、露天摊位、广告牌。减免费用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权费、清保费、广告费等其他应由承租户支付的费用。
根据出租人与承租户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在原已减免2020年2月、3月房屋租金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房屋租金,年内合计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户上半年实际减免金额不足3个月的且租赁合同仍生效在租的,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转租和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免租金政策足额惠及最终承租人。
三、公示起止时间:2020年8月24日-2020年8月30日
减免租金商户名单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司及下属企业反映。
中山公用集团及下属企业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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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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