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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2-053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2012年11月16日(星期五)上午9:30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陈爱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557,759,60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含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陈爱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陈爱学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
557,716,7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42,90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选举黄成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黄成平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
557,716,7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42,90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选举黄焕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黄焕明女士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
557,716,7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42,90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选举王明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王明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
557,716,7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42,90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选举张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磊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
557,716,7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42,90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选举徐化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徐化群先生为公司董事。
表决情况:
557,716,7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42,90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选举凤良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凤良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557,759,6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557,759,6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关于选举谢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谢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557,759,6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关于选举邵念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邵念荣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情况:
557,759,6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一)《关于选举杨志斌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杨志斌女士为公司监事。
表决情况:
557,759,602股同意,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 股弃权,占到会具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2、律师:韩宇烈、曾琼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