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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3-013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下午山东省威海市海悦建国饭店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陈爱学先生主持,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本报告全文已在巨潮网发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预案如下: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2年度合并利润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66,839,456.72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17,842,120.53元。根据《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1,784,212.05元后,本年未分配利润为286,057,908.48元;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2,315,617,575.32元,减去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派发的2011年度红利59,898,708.90元后,2012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62,080,648.90元。
公司拟以2012年末总股本778,683,21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公司2012年末母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2,373,520,230.67元,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本报告全文已在巨潮网发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本报告全文已发布,具体详情请见于2013年4月23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本报告全文已发布,具体详情请见于2013年4月23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关于开展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3-019);
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关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从事2012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1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为不高于70万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预算执行和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2013年公司投资资金计划为7.07亿元,其中,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计划为3.62亿元;对外股权项目资金计划为2.60亿元;固定资产项目资金计划为0.78亿元;无形资产项目资金计划为0.07亿元。投资资金来源以公司自有资金为主。以上投资计划未涉及具体投资项目,如将来涉及具体项目,公司将依据信息披露规定另行公告;
十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由于中山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是公司大股东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的规定,公用工程为公司关联法人,关联董事陈爱学、黄成平、王明华、黄焕明、张磊及徐化群均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宜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情请见于2013年4月23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公告编号:2013-017);
十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本报告全文已在巨潮网发布;
十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山公用2013年度经营绩效考评协议书>的议案》;
十六、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内容要求,公司对《章程》修订如下:
(1)《章程》中原内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正后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根据上述增加的(十三)条、(十四)条,相应增加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就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履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章程》原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建议修正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但不能同时兼职总经理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章程》原内容为: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建议修正为: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本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上市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章程》原内容为: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建议修正为: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直接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董事会在推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前,应当发布“董事(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向股东公告选举董事(监事)的人数、简历、基本情况、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及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
(5)《章程》原内容为:
第八十二条第四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建议修正为:第八十四条第四款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由候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等。
(6)《章程》中没有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建议在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新增该项通报制度。
建议新增: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董事会成员发送月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营分析会等与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相关的会议纪要,确保董事会成员及时掌握公司财务经营状况。
(7)《章程》中没有建立董事问询和回复机制,建议在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新增该项机制。
建议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随时接受公司董事的问询,并向其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不能无故拒绝公司董事的问询。董事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回复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8)《章程》原内容: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修正为: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违反公司治理相关法律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章程》原内容: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修正为: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章程》原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修正为: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章程》原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修正为:第一百五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内容要求,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内容: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会议主持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建议修正为: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会议主持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年度股东大会还应当邀请年审会计师参与出席。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建议修正为: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低于既定政策或回报规划的现金分红方案;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八)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十)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内容为: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建议修正为: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本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分拆上市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长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内容要求,公司对《董事长工作细则》修订如下:
《董事长工作细则》原内容:
第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修正建议:第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但不能同时兼职总经理职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鼓励持有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本制度全文已在巨潮网发布;
十九、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内容要求,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如下:
公司尚未建立独立董事考核机制。建议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增设相关的内容。
建议新增: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考核机制。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履行法定职权、保持独立性、出席会议、实际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等情况,并对考核结果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未依法忠实、勤勉履行法定职权的独立董事,应当采取降低薪酬、不再推荐连任、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等问责措施。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内容要求,公司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原内容: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应修正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于工作违规和不尽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引咎辞职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罢免其职务。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本制度全文已在巨潮网发布;
二十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206号)的内容要求,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原内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应修正为: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关于年报的审计工作规程详见《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2、公司审计委员会尚未建立举报机制。
新增建议: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设立投诉举报的电话热线,公司员工、投资者及社会媒体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质疑的,可进行投诉举报。审计委员会接到有效投诉后,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文档,并及时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结果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制度全文已在巨潮网发布;
二十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拟于2013年5月15日(星期三)上午在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详情请见于2013年4月23日在巨潮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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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