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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3-020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星期二)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敬谊。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863,550,57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8.54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735,610,29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68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127,940,28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33%。
4.中小股东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830,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45%。
5.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向国开行广东省分行申请城区排水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贷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63,550,57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830,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63,494,97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6%;
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775,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71%;
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192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关于补选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863,494,971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6%;
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4%;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8,775,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8071%;
反对5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192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杨骏锴、苏燕颜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