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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5年2月27日(星期五)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陈爱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16,785,61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36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516,242,474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6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9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543,14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8%。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4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937,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5%。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助理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612,55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30%;
反对765,96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82%;
弃权407,1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788%。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764,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3270%;
反对765,9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3983%;
弃权407,1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2747%。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612,55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30%;
反对768,46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87%;
弃权404,6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783%。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764,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3270%;
反对768,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062%;
弃权404,6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2669%。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逐项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49,4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608%;
反对777,3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504%;
弃权458,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8%。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701,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1293%;
反对777,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338%;
弃权458,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4369%。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0,9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3%;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9%;
弃权49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96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87%;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260%;
弃权499,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5652%。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3.《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0,9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3%;
反对1,172,2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2268%;
弃权102,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8%。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87%;
反对1,172,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3.6703%;
弃权10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3209%。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4.《发行数量》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0,9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3%;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9%;
弃权49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96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87%;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260%;
弃权499,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5652%。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0,9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3%;
反对815,8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579%;
弃权458,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8%。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87%;
反对815,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5544%;
弃权458,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4369%。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0,9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3%;
反对813,3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574%;
弃权461,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893%。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87%;
反对813,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5466%;
弃权461,4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4447%。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7.《上市地点》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0,9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3%;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9%;
弃权49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96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87%;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260%;
弃权499,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5652%。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0,9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3%;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9%;
弃权49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96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87%;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260%;
弃权499,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5652%。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9.《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0,9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3%;
反对785,2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519%;
弃权489,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9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87%;
反对785,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586%;
弃权489,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5327%。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0,9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3%;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9%;
弃权49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96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87%;
反对774,8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260%;
弃权499,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5652%。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2,55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7%;
反对771,16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2%;
弃权501,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97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4,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139%;
反对771,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146%;
弃权501,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5715%。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1,0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4%;
反对772,7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95%;
弃权501,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971%。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91%;
反对772,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194%;
弃权501,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5715%。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515,511,01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7534%;
反对785,10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519%;
弃权489,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9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0,662,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6.0091%;
反对785,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4583%;
弃权489,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5327%。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