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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7-067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4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62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合计发行了73,481,56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2元,共募集资金883,248,399.2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56,750,782.77元,上述资金已存放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2015年10月29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5] G14041290253号)。
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与联合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兴业银行中山分行、招商银行中山分行、平安银行中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截至2017年11月15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5,000万元,募集资金在银行专户的存储金额为35,358.71万元。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监管银行 | 银行帐号 | 帐户余额 (万元) |
一 | 中山现代农产品交易中心建设项目 | 兴业银行中山分行 | 396000100100666888 | 18,074.58 |
二 | 东凤兴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 招商银行中山分行 | 757900836510688 | 13,336.75 |
三 | 黄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 | 平安银行中山分行 | 11014836530999 | 3,947.38 |
合计 | 35,358.71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召开的2017年第13次临时董事会、2017年第3次临时监事会及2017年9月27日召开的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的原募投项目“东凤兴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和“农产品交易中心二期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余额共计28,605.97万元用于新项目“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 ”的建设,并对新项目的实施主体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乙能源”)进行增资。具体详情见于2017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
四、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开户情况
根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召开的2017年第14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拟由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中山分行开设一个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7年11月20日,公司(甲方1)、天乙能源(甲方2)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乙方)以及联合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11月15日,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用途 | 账户余额 (万元) | |
中山市天乙能源 有限公司 | 760900062910733 | 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 | 0 |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项账户为:中山市天乙能源有限公司,账号为760900062910733;截至2017年11月1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中山市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韬、乔绪德、刘建、但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甲方出具的公函;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2该专用账户不开通网银)。
(七)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大额支取指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