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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02
阅读量:432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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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一)增持期限: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1月29日。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中汇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减持所持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特此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7-069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11月30日,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大股东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集团”)《关于完成增持贵公司股票的函》,中汇集团自2016年1月12日(增持首日)至2017年11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合计17,213,050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1669%,已完成整个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方名称: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2016年1月12日(增持首日)至2016年12月26日,中汇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合计15,343,015股,增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04%。

2016年1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编号:2016-063)。

三、增持目的及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切实保护好广大投资者权益,中汇集团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至增持计划完成之日期间,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遇市场严重波动情况,中汇集团将视情况而定是否继续开展增持计划。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增持期限: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1月29日。

(二)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票。

(三)增持股份情况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增持数量(股)

增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2016年1月12日

二级市场

集中竞价

    1,945,400

0.1319%

2016年1月13日

    6,380,628

0.4326%

2016年1月27日

      266,800

0.0181%

2016年1月28日

      687,600

0.0466%

2016年5月12日

       67,500

0.0046%

2016年5月24日

      713,382

0.0484%

2016年5月26日

    1,007,789

0.0683%

2016年5月30日

      237,000

0.0161%

2016年6月20日

      634,800

0.0430%

2016年6月24日

      575,000

0.0390%

2016年12月22日

      156,000

0.0106%

2016年12月23日

    1,349,100

0.0915%

2016年12月26日

    1,322,016

0.0896%

2016年12月29日

543,100

0.0368%

2017年5月11日

265,000

0.0180%

2017年11月20日

101,735

0.0069%

2017年11月24日

838,100

0.0568%

2017年11月29日

122,100

0.0083%

合计

17,213,050

1.1669%

(四)增持前后持股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中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690,514,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1%。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1月29日增持计划完成后,中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707,747,250股(含收回股改代垫限售股份19,343股,详见2016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16-057)),占公司总股本的47.98%。

(五)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中汇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中汇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减持所持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就中汇集团增持中山公用股票行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汇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中汇集团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中汇集团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3、中汇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中汇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增持贵公司股票的函》;

2、《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汇集团增持中山公用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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